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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有无权利终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时间:2026.10.11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终止 阅读:1412人
律师解析:
业主有权利终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人订立,对业主有法律约束力。不过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作为物业服务合同实际的权利义务承受者,能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进行处理。
业主大会能决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人。要是业主大会决定不再续聘前期物业服务人,可通过法定程序终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体做法是,业主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应提前书面通知,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因这种情况解除合同给物业服务人造成损失,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业主需赔偿。
另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会因期限届满终止。若合同约定了服务期限,期限到后业主大会没作出续聘决定,合同就自然终止。
建议业主们在考虑终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时,先收集全体业主的意见,通过合法合规的流程召开业主大会进行决策。作出决定后,及时按照法律要求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案情回顾:

小朱所在小区的建设单位与某物业服务人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小区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们对该物业服务人的服务质量不满。经过业主大会讨论,决定不再续聘该物业服务人,遂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终止合同。物业服务人认为提前终止合同给自己造成了损失,要求业主进行赔偿,业主则认为服务质量差不应赔偿,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虽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人订立,但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作为实际权利义务承受者,有权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出处理,业主大会有权决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人。
2、业主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提前书面通知符合法定程序。若因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本案需判定物业服务质量差是否属于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以此确定业主是否需赔偿。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且业主大会未作出续聘决定,合同自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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