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房屋交付前后,
物业费的承担主体不同。通常,房屋交付前,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业主不用缴纳;交付后,就由业主承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要是物业服务人按约定和相关规定提供了服务,业主不能以未接受或无需接受服务为由拒付物业费。要是开发商按
购房合同约定,把符合交付条件的房屋交给业主,业主没正当理由拒绝
收房,从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物业费就得由业主承担。
不过,要是房屋有质量问题,且该问题严重到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业主能和开发商协商,在问题解决前,物业费由开发商承担。这是因为此时房屋未达
交付标准,不能算已交付给业主。
因此,未收房是否缴纳物业费需分情况。若房屋已符合交付条件,业主无合理理由拒绝收房,那就得缴纳物业费;若因房屋质量等问题未达交付标准,业主可以不缴纳,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议业主遇到房屋交付和物业费问题时,先和开发商、物业沟通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案情回顾:小朱购买了一套新房,开发商按购房合同约定发出书面交房通知。小朱认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拒绝收房,且不愿承担物业费。而开发商则称房屋已符合交付条件,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物业费应由小朱承担,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服务人已按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能以未接受或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付物业费。若房屋符合交付条件,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房,需承担物业费。
2、若房屋存在足以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房屋未达到交付标准,不能视为已交付给业主,在问题解决前,物业费应由建设单位即开发商承担。所以需判断该房屋是否真正符合交付条件,以此确定物业费承担方。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