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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经常居住地为管辖法院的条件是什么

时间:2026.10.09 标签: 诉讼仲裁 诉讼管辖 阅读:988人
律师解析:
以经常居住地作为管辖法院,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满足一定条件。
一般地域管辖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要是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样,就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指的是公民离开住所地到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不算。
特殊情况下,也能按经常居住地确定管辖。像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被监禁地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可视为特殊的经常居住地。
离婚诉讼里,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以经常居住地为管辖法院,关键是确定经常居住地,还要结合具体案件类型,适用对应的管辖规则。当事人在选择管辖法院时,要仔细对照法律规定,确认是否符合经常居住地管辖条件,避免因管辖问题影响诉讼进程。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因合同纠纷准备起诉。小朱发现小胡已离开其住所地,在另一城市居住。小朱想在小胡现居住地法院起诉,但小胡认为该居住地并非符合法律规定的经常居住地,不应由该地法院管辖,双方就管辖法院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一般地域管辖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本案中需判断小胡现居住地是否为其经常居住地,即小胡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是否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不是住院就医地。
2、若确定小胡现居住地为经常居住地,那么该地法院有管辖权;若不符合经常居住地条件,则应按照其他管辖规则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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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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