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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若同意,债务可不可以转让

时间:2026.10.09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916人
律师解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债权人同意的话,债务一般能转让。债务转让也就是债务承担,有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两种。
先说免责的债务承担。这是债务人把全部债务转给第三人,原债务人就脱离债务关系了。不过,这得经过债权人同意。毕竟债务转移涉及履行能力和信用风险,债权人有权利决定接不接受新债务人。债权人同意后,原债务人就不用承担这债务了,由新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
再说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加入债务,和原债务人一起承担债务。这种情况同样要债权人同意,但原债务人不脱离债务关系,和第三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这让债权实现更有保障。
一般来说,只要债权人明确同意,全部或部分债务都能依法转让,转让从债权人同意时生效。但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能转让的债务,就不能转了。要是有债务转让的需求,得先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约定,再取得债权人同意,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案情回顾:

小朱欠小胡5万元债务。小朱因经济困难,想将该债务转让给小许。小朱与小许达成债务转让协议后,告知小胡此事。小胡起初担心小许的还款能力,不同意转让。小朱和小许多次与小胡沟通,小胡最终表示同意。而小何欠小丽的债务,小何引入小静与自己一起承担债务,小丽一开始不同意,后经考虑也同意了。

案情分析:

1、小朱将债务转让给小许属于免责的债务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须经债权人小胡同意。小胡同意后,原债务人小朱脱离债务关系,由新债务人小许向小胡履行还款义务。
2、小何引入小静一起承担债务属于并存的债务承担,虽也需债权人小丽同意,但原债务人小何并不脱离债务关系,小何与小静一起对小丽承担连带责任,增加了小丽债权实现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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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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