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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的一方是否不用承担责任

时间:2026.10.09 标签: 损害赔偿 人身侵权 阅读:1118人
律师解析:
过错责任原则下,一般无过错的一方不用担责。该原则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并造成损害,要承担侵权责任。在普通民事侵权纠纷里,若一方能证明自己对损害发生无过错,通常不用赔偿。
但法律还有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说,不管行为人有无过错,只要法律规定应担责,就得按规定来。像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环境污染侵权这类情况,即便生产者、污染者无过错,也得担责。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发生都无过错时,按法律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比如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若危险是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用担责,但可适当补偿。
所以,无过错的一方不一定不用担责,得看适用的归责原则和法律具体规定。遇到侵权纠纷,要先确定适用哪种归责原则,再看法律具体规定,以明确责任承担问题。若自身权益受损,可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发生民事侵权纠纷,小朱认为小胡对损害发生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小胡则坚称自己无过错,不应担责。另外,小许生产的产品致小丽损害,小许称自己无过错,而小丽要求其担责。还有,小静因紧急避险致小何受损,双方对是否补偿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在小朱与小胡的纠纷中,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若小胡能证明自己无过错,通常不用承担侵权责任。
2、小许的产品缺陷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便小许无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3、小静紧急避险致小何受损,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若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小静虽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可给予小何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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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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