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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侵占的货物可被善意取得么

时间:2026.10.06 标签: 损害赔偿 其他侵权 阅读:855人
律师解析:
判断员工侵占的货物能否被善意取得,要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善意取得有三个条件:一是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二是以合理价格转让;三是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应登记的已登记,无需登记的已交付给受让人。
要是员工把侵占的货物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受让时不知道货物是侵占所得,主观上是善意的,支付了合理对价,并且完成了货物交付(针对无需登记的货物)或者登记(针对需登记的货物),那第三人就有可能构成善意取得。
但要是第三人明知货物是员工侵占所得,或者虽然不知道但没支付合理价格,又或者没完成交付、登记等法定手续,就不满足善意取得条件,原所有权人有权追回货物。
另外,对于国家禁止或限制流通的物品,就算符合上述部分条件,也不能适用善意取得。
所以,员工侵占的货物能否被善意取得,得结合具体情况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来判断。原所有权人遇到此类情况,要及时收集证据,证明第三人是否符合善意取得条件,以便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是某公司员工,侵占了公司一批货物后将其转让给小胡。小胡称自己受让时不知货物为侵占所得,且支付了合理对价,货物也已交付给自己。但公司认为小胡可能明知货物来源不合法,且支付价格可能并不合理,要求小胡返还货物,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判断小胡是否构成善意取得需依据《民法典》规定。若小胡受让货物时是善意的,支付了合理价格,且货物已完成交付,那么小胡有可能构成善意取得。
2、若小胡明知货物是小朱侵占所得,或虽不知但未支付合理价格,或未完成交付等法定手续,则不满足善意取得条件,公司作为原所有权人有权追回货物。另外,若该货物为国家禁止或限制流通物品,即便符合部分条件,也不能适用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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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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