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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共有的房屋,一人能否拿去抵押

时间:2026.10.01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410人
律师解析:
两人共有的房屋,一般不能由一人擅自拿去抵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以及对其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用途,需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除非共有人另有约定。
对于按份共有的房屋,若按份共有人持有份额未达三分之二,却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就拿去抵押,这属于无权处分。要是抵押权人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就可能取得抵押权,这时其他共有人可向擅自抵押的共有人索赔。若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抵押行为无效。
而共同共有的房屋,基于共同关系产生,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未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进行抵押,抵押行为通常无效。
所以,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不能随意抵押共有房屋,否则可能导致抵押行为被认定无效,还需承担赔偿责任。建议大家在处理共有房屋抵押问题时,先和其他共有人沟通,按法律规定和约定行事,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胡共同共有一套房屋。小朱未告知小胡,擅自将该房屋抵押给了小许。小胡得知后,认为小朱的抵押行为无效,而小许则觉得自己应取得抵押权,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本案中房屋为小朱和小胡共同共有,小朱未经小胡同意进行抵押,此抵押行为一般无效。因为共同共有基于共同关系产生,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2、若小许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可能取得抵押权,此时小胡可向擅自抵押的小朱请求赔偿损失;若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抵押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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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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