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介绍人没资格向公司主张
工程款。工程款源于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是施工方按合同完成工程建设后,发包方需支付的款项,
请求权基础是双方的
建设工程合同关系。
介绍人在工程里大多只负责牵线搭桥,没实际参与工程建设施工,和公司不存在建设工程
合同关系,因此不具备基于建设工程合同主张工程款的主体资格。
但要是介绍人和相关方有特别约定,比如约定促成工程业务后介绍人能获得一定比例的费用,且这费用不是工程款,而是
居间报酬。当介绍人完成
居间服务促成
合同成立,就可依据《
民法典》中
居间合同的规定,向相关方主张居间报酬,这和主张工程款是不同的
法律关系。
要是介绍人在工程中实际投入了资金、人力、物力参与工程建设,并且有
证据证明自己是实际施工人,那介绍人就有可能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向公司主张工程款。
建议介绍人先明确自己在工程中的角色和行为,判断有无特别约定或符合实际施工人的条件。若有主张报酬的需求,要收集好相关证据,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走合法途径维权。
案情回顾:小朱作为工程介绍人,在促成小胡公司与施工方的工程合作后,向小胡公司主张工程款。小胡公司认为,小朱仅起到牵线搭桥作用,未实际参与工程建设,不具备主张工程款的资格。而小朱称自己在工程中有实际投入资金、人力和物力,应作为实际施工人获得工程款。
案情分析:1、通常情况下,工程款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请求权基础是双方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小朱作为介绍人,若未实际参与工程建设,与小胡公司不存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不具备主张工程款的主体资格。
2、若小朱与相关方有特别约定,约定其促成业务后获得的是居间报酬,可依据《民法典》中居间合同的规定主张。但本案中小朱主张的是工程款,并非此种情况。
3、若小朱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在工程中有实际投入资金、人力、物力参与建设,以实际施工人身份主张工程款则有可能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