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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案件是否每起都得调解

时间:2026.09.29 标签: 婚姻家庭 家庭暴力 阅读:819人
律师解析:
离婚纠纷案件不是每起都得调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要进行调解,这表明调解是离婚诉讼必经程序,不过不是每起案件都能调解成功。
设置调解程序,是为了通过沟通协商,让双方冷静思考、化解矛盾,尽量达成和解或离婚协议。对于夫妻感情没完全破裂、有和好可能的案件,调解能避免冲动离婚,起到积极作用。
但实际中有特殊情况。要是一方坚决不同意调解,或者存在家庭暴力等不适合调解的情形,法院不会强行调解。比如有证据证明一方对另一方实施严重家庭暴力,继续调解可能让受暴方受更大伤害,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实际跳过调解,直接进入审判阶段。
所以,虽说法律规定审理离婚案件要调解,但不是所有案件都得走完调解流程,法院会结合具体案情处理。如果遇到离婚纠纷,当事人要如实向法院说明情况,若存在不适合调解的情形,及时提供相关证据,以便法院作出合理处理。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因感情问题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按照程序启动调解,小丽坚决不同意调解,称小朱存在严重家庭暴力行为,自己已收集相关证据,继续调解只会让自己受到更大伤害。小朱则认为应该进行调解,双方就调解问题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是离婚诉讼的必经程序,目的是帮助双方冷静思考、化解矛盾。
2、但实践中存在特殊情况,若一方坚决不同意调解,或存在家庭暴力等不适合调解的情形,法院不会强行调解。本案中小丽有证据证明小朱实施严重家庭暴力,继续调解可能给小丽带来更大伤害,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跳过调解程序,直接进入审判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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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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