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存在特定情形时,能以无法
清算为由终结
强制清算程序。依据《
民法典》《
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公司强制清算期间,清算组清理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若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
清偿债务,且因无法全面清算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导致无法清算,可向法院申请终结强制
清算程序。
要是公司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怠于履行义务,造成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法院可以此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但
债权人可依据相关规定,要求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
控股股东等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审查能否以无法清算理由终结强清程序时会比较谨慎,会综合考虑清算组是否已尽合理努力进行清算等因素。所以,能否以该理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判断。若遇到此类问题,建议
当事人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收集相关
证据,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小许、小胡是一家公司的股东。公司进入强制清算程序后,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同时,由于小许、小胡怠于履行义务,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导致无法全面清算公司财产。清算组向法院申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债权人小丽对此提出异议,认为不应轻易终结。
案情分析:1、依据《民法典》《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公司强制清算中出现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且无法全面清算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导致无法清算的情况,清算组可向人
民法院申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本案中小许、小胡怠于履行义务致公司主要财产等灭失,符合以无法清算理由终结的条件。
2、虽然可以以无法清算理由终结,但法院审查会较为谨慎,会考量清算组是否已尽合理努力进行清算。同时,债权人小丽可另行依据相关规定,要求小许、小胡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能否以该理由终结需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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