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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是不是致人重伤死亡才定罪

时间:2026.09.27 标签: 损害赔偿 高空坠物 阅读:1310人
律师解析:
高空抛物不是只有致人重伤死亡才会定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从建筑物或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即便没造成人员重伤死亡,也构成高空抛物罪。
“情节严重”包含多次高空抛物、抛掷物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等情况。像在人员密集的街道、学校、商场等地抛掷物品,虽没砸中他人,但对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就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要是高空抛物同时导致他人重伤、死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后果,可能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罪名定罪处罚。因为这些后果社会危害性更大,用更重的罪名和刑罚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总之,高空抛物行为只要情节严重就会被定罪,致人重伤死亡不是唯一的定罪标准。为避免此类犯罪,大家要增强安全意识,杜绝高空抛物。如果发现有人高空抛物,应及时劝阻或向相关部门报告。

案情回顾:

小朱居住在高层住宅,多次从窗户向楼下抛掷物品。其中一次在人员密集的商场附近抛掷物品,虽未砸中他人,但对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了威胁。小朱认为未造成人员重伤死亡就不构成犯罪,然而警方却以高空抛物罪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即使未造成人员重伤死亡,也构成高空抛物罪。小朱多次实施高空抛物行为,且在人员密集的商场附近抛掷物品,对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属于“情节严重”情形,构成高空抛物罪。
2、若高空抛物同时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后果,可能会依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罪名定罪处罚。本案虽未造成此类后果,但小朱行为已符合高空抛物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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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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