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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里物业要负起怎样的责任

时间:2026.09.25 标签: 损害赔偿 高空坠物 阅读:1084人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要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发生。
要是物业没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就得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物业具体该做的事有不少,比如在小区合适位置安装监控设备,这样发生高空抛物事件就能及时确定侵权人;还要定期检查和维护建筑物外墙、窗户等可能有高空抛物隐患的部位;并且设置明显警示标识,提醒业主注意高空抛物的危害。
要是发生高空抛物造成他人损害,调查后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要给予补偿。这时,如果物业没尽到前面说的安全保障义务,受害人可以要求物业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物业承担责任之后,能向实际侵权人追偿。所以,物业一定要重视高空抛物防范工作,履行好安全保障义务。业主也应提高自身安全意识,杜绝高空抛物行为,共同营造安全的居住环境。

案情回顾:

小朱居住在某小区,一天他在小区内正常行走时,被高空抛下的一个花盆砸伤。小区物业未在合理位置安装监控设备,也未定期对建筑物外墙、窗户等部位进行检查维护,仅设置了简单的警示标识。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的抛物人。小朱要求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同时认为物业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建筑物管理人,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情形发生。该小区物业未安装监控、未定期检查维护,未完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2、发生高空抛物造成小朱损害,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应给予补偿。小朱可要求物业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物业承担责任后,可向实际侵权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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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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