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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剩下的价值可不可以再抵押

时间:2026.09.27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302人
律师解析:
抵押物剩余的价值能再次抵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财产抵押后,若财产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再次抵押,但不能超出余额。
再次抵押即重复抵押,指债务人用同一抵押物分别向多个债权人进行抵押,使该抵押物有多个抵押权负担。允许抵押物剩余价值再抵押,能充分发挥抵押物的担保价值,推动资金融通和市场经济发展。
实现抵押权时,清偿顺序按登记先后确定。已登记的比未登记的先受偿;都登记的,按登记时间先后确定顺序;都没登记的,按债权比例清偿。所以,后位抵押权人有一定风险。接受重复抵押时,后位抵押权人要充分评估抵押物剩余价值和前位抵押权情况,以此保障自身债权实现。

案情回顾:

小许以自己的一处房产为抵押物,向小朱借款5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之后,小许又以该房产剩余价值向小李借款30万元,同样办理了抵押登记。小许未能按时偿还两人借款,小朱和小李都要求实现抵押权,对于该房产的清偿顺序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小许的房产在抵押给小朱后,剩余价值可以再次抵押给小李。
2、在实现抵押权时,会根据登记先后确定清偿顺序。小朱和小李的抵押都已登记,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小朱先登记,所以小朱优先受偿,若房产价值在偿还小朱的50万元后还有剩余,剩余部分再用于偿还小李的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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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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