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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财产赠儿子后,怎样定女儿探视协议

时间:2026.09.26 标签: 婚姻家庭 收养赡养 阅读:805人
律师解析:
老人把财产赠给儿子后,想和女儿订立探视协议,可按以下步骤来做。
协议主体得明确,签协议的是老人和女儿。协议内容要有探视基本信息。探视时间可约定每周或每月具体日期和时段,像每周六上午9点到下午5点。探视地点根据实际情况定,能是老人住所或其他合适地方。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老人有权接受女儿探视,在探视中获关怀照顾,也有配合女儿探视的义务。女儿有探视老人的权利,要遵守约定时间和方式,探视时要关心照料老人。
要考虑特殊情况处理。要是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约定探视,双方得提前沟通,协商更改探视时间。若一方违反协议,比如女儿无故不探视,老人可要求她承担责任,比如赔礼道歉。
协议最好用书面形式,双方签字确认。有条件的话进行公证,增强协议证明力。协议要遵循自愿、公平、合法原则,充分保障老人和女儿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胡老人将财产赠与儿子后,想和女儿小丽订立探视协议。双方在探视时间上产生争议,小胡希望小丽每周六上午9点至下午5点来探视,小丽觉得时间过长,且周六自己有事。同时,对于探视地点,小胡要求在自己住所,小丽认为去其他场所更方便。经过多次沟通仍未达成一致。

案情分析:

1、协议主体明确为小胡和小丽,符合法律要求。协议内容应包含探视时间、地点等基本信息,双方应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协商确定。
2、双方权利义务方面,小胡有接受探视和获得关怀照顾的权利,也需配合;小丽有探视权利,但要遵守约定。因特殊情况无法探视应提前协商。若小丽无故不探视,小胡可要求其承担赔礼道歉等责任。
3、协议订立最好采用书面形式并签字确认,有条件可公证,且要遵循自愿、公平、合法原则保障双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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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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