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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同居时物品究竟归属于哪一方

时间:2026.09.25 标签: 婚姻家庭 同居 阅读:1440人
律师解析:
情侣同居期间物品归属要具体情况具体判断。
要是能证明物品是一方在同居前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相关规定,这物品就是购买方的个人财产,归其独自所有。像一方在同居前买的房产、车辆,就算同居后两人一起用,所有权还是购买方的。
如果物品是双方在同居期间一起出资买的,那就认定为双方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按份额享有所有权。比如两人一起出资买家具、电器,要按各自出资比例确定对物品的份额。
要是一方在同居期间把物品赠与另一方,通常赠与行为完成,物品所有权就转移给受赠方。不过要是赠与是以结婚为目的,最后两人没结婚,赠与方可能有权要求返还。
要是没法证明物品的出资情况、购买时间等,双方可以先协商确定归属。协商不成,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判定物品归属。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是情侣,两人同居生活。同居前小朱购买了一辆汽车,一直供两人使用。同居期间,两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沙发。此外,小朱为表心意赠与小丽一条项链。后来两人分手,对于汽车、沙发和项链的归属产生争议。小丽认为汽车两人都用,应共同所有;小朱则觉得汽车是自己同居前买的,归自己。对于沙发,两人对出资比例说法不一。项链方面,小朱称是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现分手要求返还,小丽不同意。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相关规定,汽车是小朱在同居前购买,属于小朱的个人财产,应归小朱独自所有。
2、沙发是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应认定为双方按份共有,需确定各自出资比例来明确份额,若无法确定出资比例,双方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
3、项链是小朱在同居期间赠与小丽,若小朱能证明是以结婚为目的赠与且最终未结婚,其有权要求返还;若不能证明,赠与行为完成后,项链所有权归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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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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