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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20年被继女赶走要怎样维权

时间:2026.09.25 标签: 婚姻家庭 同居 阅读:1190人
律师解析:
同居20年被继女赶走,可通过这些方式维权。
要是涉及财产权益问题,在同居期间双方共同购置了房产、车辆等财产,按照《民法典》规定,这些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要收集购置财产时的出资证明,像银行转账记录、购房合同、购车发票等,以此证明自己对财产有贡献,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分割共有财产。
若对居住的房屋有居住权益,比如和同居对象签了居住权合同并完成登记,或者基于共同生活形成了事实上的居住权益,继女不能随意赶走。可以先和继女协商,让其停止侵权行为,恢复居住权利。要是协商没用,就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居住权,制止继女的侵权行为,还能要求赔偿被赶走造成的损失,比如另行租房的费用。
如果在同居期间对继女进行了抚养教育,形成了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继女对自己有赡养义务。被赶走可看作继女不履行赡养义务,这时可向法院起诉,要求继女履行赡养义务,支付赡养费。

案情回顾:

小朱与老许同居20年,老许有一女儿小胡。老许去世后,小胡将小朱赶出家门。小朱认为自己与老许同居期间共同购置了房产,且自己对小胡进行了抚养教育,小胡不应将其赶走。小胡则认为房子是父亲的,小朱无权居住,且自己与小朱没有法律上的赡养关系。

案情分析:

1、关于财产分割,若小朱能提供银行转账记录、购房合同等出资证明,证明房产是同居期间共同购置,依据《民法典》,该房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小朱可向法院起诉主张分割。
2、若小朱对居住房屋享有居住权益,如签订居住权合同并登记或形成事实上的居住权益,小胡无权赶走小朱。小朱可先协商,协商无果可起诉确认居住权,要求赔偿损失。
3、若小朱在同居期间对小胡进行了抚养教育,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小胡对小朱负有赡养义务。小朱可起诉要求小胡履行赡养义务,支付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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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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