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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几年未动工再征有无补偿款

时间:2026.09.24 标签: 征地拆迁 土地承包 阅读:1155人
律师解析:
土地征收后几年未动工再征有无补偿款,要分不同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禁止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办了审批手续,一年内不用且能耕种收获的,可由原耕种集体或个人恢复耕种,也能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要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缴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县级以上政府会无偿收回用地单位土地使用权,若土地原属农民集体所有,应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要是土地征收后未动工,按规定被政府无偿收回,之后再次征收,原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能获补偿。因为土地重新回到集体或个人手中,再次征收是新的征收行为,需按法定程序和标准补偿。
若土地虽未动工,但没被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还在原用地单位,再次征收时补偿款通常给原用地单位,原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一般拿不到补偿。
遇到这类情况,原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要先确认土地是否被政府收回,若被收回,可积极主张补偿;若未被收回,可与原用地单位协商,看能否争取一定补偿。

案情回顾:

小朱所在村集体的土地被征收用于非农业建设。征收后几年该土地一直未动工。后来该土地又面临再次征收,小朱等村民认为自己应获得补偿款,但用地单位称补偿款应归他们所有,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禁止闲置、荒芜耕地。若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要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经批准政府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2、若此次征收前土地已被政府无偿收回,再次征收时原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有权获得补偿,因为这属于新的征收行为。若土地未被政府收回,使用权仍在原用地单位,补偿款通常会给到原用地单位,原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一般难以获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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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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