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土地租赁合同期限有限制,不能超过
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按照《
民法典》规定,租赁期限不能超二十年,超出部分无效。对于
土地租赁,还要遵循《
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
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出租土地时,出租期限受自身
承包期限限制。举例来说,农户取得一定期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对外出租土地,
租赁合同期限不能超过剩余承包期限,若超出,超出部分不具有
法律效力。
原因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仅在承包期内对土地有合法的使用、收益等权利,超出承包期,权利基础消失,不能再对土地进行出租等处分行为。
因此,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时,双方要审查承包期限,
保证租赁期限在承包期剩余期限范围内,以此避免合同部分无效带来的法律风险。
案情回顾:小朱是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其
土地承包期限还剩15年。小朱将土地出租给小胡,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
合同期限为25年。合同履行5年后,小朱以合同期限超过其剩余承包期限为由,主张超出15年的部分无效,小胡则认为合同应按25年履行,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民法典》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部分无效。对于土地租赁,还需遵循《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土地租赁合同期限不能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2、小朱仅在其承包期内对土地享有合法的使用、收益等权利,超出承包期其权利基础消失,不能再就该土地进行出租等处分行为。所以小朱与小胡签订的合同中超出15年的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
签订合同时应审查承包期限,避免合同部分无效带来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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