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所得房屋归属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定。
如果
拆迁房屋是私有
产权房,被拆迁人作为
房屋所有权人,拆迁所得房屋一般归其所有。像被拆迁人合法购买或
继承获得
房屋产权,拆迁后置换的房屋通常还是归他。要是这房子是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取得的,就算只登记在一方名下,通常也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拆迁所得房屋由双方
共同共有。
要是拆迁房屋属于公房,居住人只有
使用权。拆迁时,
符合条件的承租人或同住人能获得拆迁
安置房屋。判断同住人要满足这些条件: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
要是存在
遗嘱或其他协议约定,拆迁所得房屋归属就按约定处理。比如房屋所有权人生前立下遗嘱,明确拆迁所得房屋由特定
继承人继承,那就按遗嘱执行。
遇到拆迁房屋归属问题,建议先确认房屋性质,收集好相关产权证明、婚姻证明、户口证明等材料。若有遗嘱或协议,要妥善保存。若有
纠纷,可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是夫妻,婚后购买了一套私有产权房。后来该房屋面临拆迁,小朱认为拆迁所得房屋应登记在自己名下,因为
房产证上只有他的名字;而小丽则觉得这是
夫妻共同财产,拆迁所得房屋也应由两人共同共有。与此同时,小胡是一套公房的承租人,小许是同住人,拆迁时小胡想独自占有拆迁安置房屋,小许以自己符合同住人条件为由,要求共同获得该房屋。另外,小静生前立下遗嘱,明确拆迁所得房屋由小何继承,但其子女对此遗嘱的效力提出质疑。
案情分析:1、小朱和小丽的私有产权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即便登记在小朱一人名下,依据法律规定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拆迁所得房屋应由两人共同共有。
2、小胡作为
公房承租人,小许符合同住人条件,在拆迁时小许也有权获得拆迁安置房屋,小胡不能独自占有。
3、小静立下遗嘱明确拆迁所得房屋由小何继承,若遗嘱符合法定形式和生效要件,应按遗嘱执行,其子女质疑
遗嘱效力需提供相应
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