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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属于租赁合同法定解除情形

时间:2026.09.23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881人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租赁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
先说出租人的解除情形。如果承租人没按约定方法或者租赁物性质使用,导致租赁物受损,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要是承租人未经同意就转租,出租人也能解除。还有,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付或迟延付租金,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没付,出租人同样可解除。
再看承租人的解除情形。当租赁物危及安全或健康,哪怕订立合同时承租人就知道有瑕疵,也能随时解除。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承租人可以解除。对于不定期租赁,当事人能随时解除,但要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对方。
出现法定解除情形时,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要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时解除。要是对方有异议,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建议大家在签订租赁合同时,仔细了解这些法定解除情形,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遇到问题时,按照法律规定处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案情回顾:

小朱将房屋出租给小胡,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小胡未经小朱同意将房屋转租给小李。小朱得知后要求解除合同,小胡认为转租并未影响小朱权益,不同意解除。另外,小丽租了小许的公寓,入住后发现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即便她订立合同时已知该瑕疵,她也要求解除合同,小许却以小丽事先知晓为由拒绝。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承租人未经同意转租,出租人能解除合同。所以小朱有权解除与小胡的租赁合同,小胡不同意解除缺乏法律依据。
2、租赁物危及安全或健康,即便订立时已知瑕疵,承租人也能随时解除。因此小丽有权解除与小许的租赁合同,小许拒绝解除不符合法律规定。当出现法定解除情形时,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应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时解除,若对方有异议,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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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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