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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前六个月所签协议是否有效

时间:2026.09.21 标签: 公司经营 破产清算 阅读:1175人
律师解析:
破产前六个月签的协议,效力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要是债务人已具备破产原因,还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管理人能请求法院撤销,不过个别清偿让债务人财产受益的情况除外。要是协议是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又不存在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情形,协议可能被撤销,撤销后自始无效。
要是协议不是个别清偿,属于正常商业交易、合作等,并且交易遵循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没有恶意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协议通常有效。
另外,若协议存在《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情形,像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协议会被认定无效。
所以,判断破产前六个月所签协议是否有效,得综合考虑协议性质、目的以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因素。遇到这种情况,当事人应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了解协议效力,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

小许经营的公司经营不善,出现破产迹象。在公司可能破产前六个月,小许与小何签订了一份协议,小胡等其他债权人认为这份协议是小许对小何的个别清偿,损害了他们的利益,要求撤销该协议;但小许称这是正常商业合作协议。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该协议是对个别债权人小何的清偿,且公司当时已具备破产原因,又不存在使公司财产受益的情形,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撤销后协议自始无效。
2、若协议是基于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正常商业交易、合作协议,不存在恶意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协议一般有效。
3、若协议存在《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情形,如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协议也会被认定无效。判断该协议效力需综合考量协议性质、目的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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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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