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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低价格转让股权,股东的行为有效么

时间:2026.09.20 标签: 公司经营 股权 阅读:1137人
律师解析:
超低价格转让股权,其行为是否有效要分情况判断。
如果转让双方意思真实,也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等情况,即便转让价格超低,股权转让行为通常是有效的。在市场经济里,股权价格受多种因素影响,出让方可能因自身财务状况、战略考量等,自愿低价转让股权,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
但存在一些情况,转让行为可能被认定无效或可撤销。一是若转让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按照《公司法》,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要是转让方和受让方以超低价格转让股权,目的是规避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可主张转让行为无效。二是若转让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当公司股东为逃避债务,以超低价格转让股权,使公司资产减少,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该转让行为。
所以,超低价格转让股权不能直接认定有效或无效,要结合具体情况,依据法律规定来判断。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小胡是某公司股东。小朱因自身财务状况不佳,欲转让其股权。小朱与小许达成协议,以超低价格将股权卖给小许。小李认为小朱和小许恶意串通,损害了他的优先购买权。同时,该公司债权人小丽发现公司资产因此次转让减少,怀疑小朱为逃避债务而转让股权,遂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若小朱与小许的转让是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即使价格超低,转让行为一般有效,这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
2、若小朱和小许恶意串通损害小李优先购买权,根据《公司法》,小李有权主张转让行为无效。
3、若小朱为逃避债务,以超低价格转让股权致公司资产减少,影响小丽债权实现,小丽可请求法院撤销该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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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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