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低价格转让股权,股东的行为有效么
时间:2026.09.20
标签:
公司经营
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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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超低价格转让
股权,其行为是否有效要分情况判断。
如果转让双方意思真实,也不存在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强制性规定等情况,即便转让价格超低,
股权转让行为通常是有效的。在市场经济里,股权价格受多种因素影响,出让方可能因自身财务状况、战略考量等,自愿低价转让股权,这是
当事人意思自治。
但存在一些情况,转让行为可能被认定无效或
可撤销。一是若转让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按照《
公司法》,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要是转让方和受让方以超低价格转让股权,目的是规避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可主张转让行为无效。二是若转让双方恶意串通损害
债权人利益。当公司股东为逃避
债务,以超低价格转让股权,使公司资产减少,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该转让行为。
所以,超低价格转让股权不能直接认定有效或无效,要结合具体情况,依据法律规定来判断。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小胡是某公司股东。小朱因自身财务状况不佳,欲转让其股权。小朱与小许达成协议,以超低价格将股权卖给小许。小李认为小朱和小许恶意串通,损害了他的优先购买权。同时,该公司债权人小丽发现公司资产因此次转让减少,怀疑小朱为逃避债务而转让股权,遂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1、若小朱与小许的转让是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即使价格超低,转让行为一般有效,这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
2、若小朱和小许恶意串通损害小李优先购买权,根据《公司法》,小李有权主张转让行为无效。
3、若小朱为逃避债务,以超低价格转让股权致公司资产减少,影响小丽债权实现,小丽可请求法院撤销该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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