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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仅有的一套房子可执行么

时间:2026.09.18 标签: 房产纠纷 房产纠纷 阅读:1248人
律师解析:
被执行人仅有的一套房子在特定情形下能够执行。在金钱债权执行里,要是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是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法院按以下情况处理。
如果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存在其他能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那被执行人仅有的这套房子可被执行。举个例子,被执行人的成年子女名下有房产,足以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需求。
执行依据生效后,若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名下其他房屋,致使如今只剩一套房,该房屋也可被执行。
要是申请执行人按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法院能执行该房屋。
法院执行时会综合考量,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生活需要,遵循比例原则和人道主义精神,在保障其生存权的前提下,依法执行房屋,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债权。

案情回顾:

小朱因债务纠纷被小胡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小朱偿还小胡欠款。执行阶段,小朱称自己只有一套房子,是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以此提出执行异议。但小胡发现小朱成年子女名下有房产,且执行依据生效后,小朱为逃避债务转让了名下其他房屋。小胡还表示愿意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小朱提供居住房屋。双方就该房屋能否执行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本案中小朱成年子女名下有房产,所以小朱仅有的这套房子可执行。
2、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导致只剩一套房的,也可执行该房屋,小朱符合此情况。
3、申请执行人小胡愿意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小朱提供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执行该房屋。法院执行时会保障小朱及其所扶养家属基本生活需要,在保障其生存权前提下依法执行房屋实现小胡的合法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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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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