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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鉴定需依照何种标准

时间:2026.09.17 标签: 损害赔偿 人身侵权 阅读:893人
律师解析:
人身损害鉴定标准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定。
民事侵权案件里,通常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这个标准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包含人体各部位损伤的不同情况和对应的伤残等级评定。像交通事故、故意伤害这类民事侵权纠纷,就用它确定受害人伤残程度,从而计算残疾赔偿金赔偿项目。
要是涉及刑事案件,损伤程度鉴定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该标准把损伤程度分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重伤分一级和二级,轻伤也分一级和二级。它主要用来确定加害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以及量刑参考。比如故意伤害案件,受害人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以上,加害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职工工伤职业病致残等级鉴定适用《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这个标准针对因工作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对他们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等级鉴定,以此确定职工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遇到人身损害情况,要先明确是哪种类型的案件,再依据对应的标准进行鉴定,这样才能准确确定赔偿或量刑。

案情回顾:

小朱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小胡对其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存在争议。小朱认为应按《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确定伤残等级来计算赔偿,小胡则觉得应采用其他标准。另外,小许在工作时受伤,公司对其按《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鉴定的结果有异议,认为不应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

案情分析:

1、在民事侵权类的交通事故中,依据相关规定,应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来确定受害人小朱的伤残等级,进而计算残疾赔偿金等赔偿项目,小胡的异议缺乏依据。
2、对于小许因工作受伤的情况,按照规定应采用《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对其劳动功能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等级鉴定,以确定工伤保险待遇,公司的异议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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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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