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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没抚养权的一方是否只有探视权

时间:2026.09.17 标签: 婚姻家庭 子女抚养 阅读:1279人
律师解析:
离婚后,没有抚养权的一方不只有探视权。探视权,也叫探望权,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要协助。除此之外,未获得抚养权的一方还有其他权利。
未获得抚养权的一方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即便不直接抚养子女,也要按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支付抚养费,保障子女生活和教育等费用。涉及子女重大利益事项,像医疗、教育等重大决策,未直接抚养方有参与决策的权利。
要是直接抚养方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未获得抚养权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法院会根据子女权益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另外,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会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未获得抚养权的一方仍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之一,特定情况下能行使监护职责。
所以,离婚后没抚养权的一方,除了探视权,还有抚养教育、参与重大决策、申请变更抚养权、行使监护职责等多项与子女相关的权利。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离婚后,小丽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小朱仅有探视权。小朱认为自己除了探视权不应再有其他权利。然而,孩子上学面临选择学校的重大决策,小丽未与小朱商量便做了决定。小朱知晓后,认为自己也应有参与决策的权利,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同时,小朱发现小丽因工作繁忙对孩子照顾不周,想申请变更抚养权。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未获得抚养权的一方对子女仍负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涉及子女重大利益事项时,有参与决策的权利。所以小朱在孩子上学选校问题上,有权参与决策。
2、若直接抚养方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未获得抚养权的一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小朱发现小丽对孩子照顾不周,可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法院会根据子女权益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3、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未获得抚养权的一方仍是子女法定监护人之一,在特定情况下可行使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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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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