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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立遗嘱是否需见证人

时间:2026.09.17 标签: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阅读:1194人
律师解析:
立遗嘱是否需要见证人,和遗嘱类型有关。
自书遗嘱不用见证人。遗嘱人自己亲笔写遗嘱,签上名,注明年、月、日就行。只要是遗嘱人的真实想法,又符合这些形式要求,遗嘱就有效。
打印遗嘱得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遗嘱人和见证人要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录音录像遗嘱同样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遗嘱人和见证人要在录音录像里记录姓名或肖像,还有年、月、日。
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用的,得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要是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用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之前立的口头遗嘱就无效了。
代书遗嘱也得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然后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另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和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不能当遗嘱见证人。立遗嘱时,要根据遗嘱类型确定是否需要见证人,选见证人时也要注意其是否符合条件,避免遗嘱无效。

案情回顾:

小朱年迈,考虑立遗嘱分配财产。他想自书遗嘱,小胡认为自书遗嘱需见证人,小朱则觉得无需见证人。同时,小许打算立打印遗嘱,小何对打印遗嘱需两个以上见证人一事存疑。另外,小丽在危急情况下立了口头遗嘱,危急情况消除后她未再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小静认为该口头遗嘱仍有效。

案情分析:

1、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无需见证人,所以小朱自书遗嘱无需见证人,小胡观点错误。
2、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所以小许立打印遗嘱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小何的疑问应按法律规定解答。
3、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所以小丽的口头遗嘱无效,小静观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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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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