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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在人死亡后继承要怎么分配

时间:2026.09.16 标签: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阅读:1324人
律师解析:
耕地所有权属于集体,不能继承,但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特定条件下可以继承。
家庭承包方式的耕地,以户为单位承包。要是户内部分成员死亡,因为承包经营权以户为单位,只要户内还有其他成员,该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变,不存在继承情况;要是整户成员都死亡,发包方会收回耕地,不发生继承。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的耕地,承包人死亡后,其应得的承包收益,按《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能继续承包。
分配承包收益时,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办理。法定继承顺序里,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不过,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不分或少分。

案情回顾:

小朱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了村里的耕地。后来小朱去世,户内还有其妻子小丽。此时小朱的弟弟小胡认为自己有权继承小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小丽发生争议。另外,小许通过招标方式承包了耕地,去世后其子女因承包收益分配问题产生分歧,有的认为应均分,有的认为尽赡养义务多的应多分。

案情分析:

1、对于小朱家庭承包的耕地,由于是家庭承包方式且户内还有小丽,承包经营权以户为单位,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变,小胡无权继承。
2、对于小许通过招标承包的耕地,其应得的承包收益按《民法典》继承编规定继承。有遗嘱按遗嘱,无遗嘱按法定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应均等分配,但对尽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可多分,有扶养能力却不尽义务的应不分或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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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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