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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罪入罪的标准条件有哪些

时间:2026.09.14 标签: 婚姻家庭 收养赡养 阅读:858人
律师解析:
遗弃罪指的是,对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有扶养义务却拒绝扶养,且情节恶劣的行为。下面说说它的入罪标准条件。
从主体看,得是对被遗弃者有法律上扶养义务且有扶养能力的人。像法定的扶养、赡养抚养等义务,像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都属于这类扶养义务。
客体方面,它侵犯的是家庭成员间互相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还有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客观方面,表现为对没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该扶养却拒不扶养,且情节恶劣。没独立生活能力是指因年老、年幼、患病、伤残等没或丧失劳动能力,没法维持生活。情节恶劣包括因遗弃让被害人生活无着、流离失所;遗弃时打骂、虐待被害人;遗弃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多次遗弃或遗弃多人等情况。
主观方面,行为人得是故意的,也就是明知该履行扶养义务,也有能力扶养,却拒绝扶养。
要是符合上述条件,就可能构成遗弃罪,会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大家要注意履行扶养义务,避免触犯法律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是夫妻,育有一患有先天性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孩子小许。小朱认为孩子的病是个无底洞,便产生遗弃的想法。一天,小朱将小许带到远离家的地方遗弃,小丽在得知后也没有积极寻找。此后小许因天气寒冷加上疾病无人照料严重受伤,被路人发现送往医院。

案情分析:

1、从主体来看,小朱和小丽作为小许的父母,对小许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且二人有扶养能力,符合遗弃罪主体条件。
2、客体上,小朱和小丽的行为侵犯了家庭成员间互相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小许的人身权利。
3、客观方面,小许因患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小朱和小丽应当扶养却拒不扶养,且导致小许重伤,情节恶劣。
4、主观方面,小朱是故意遗弃,小丽在知晓后未寻找也体现出故意拒绝扶养的态度。因此,小朱和小丽的行为可能构成遗弃罪,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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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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