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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怎么认定遗弃家庭成员

时间:2026.09.14 标签: 婚姻家庭 收养赡养 阅读:1115人
律师解析:
判断是否构成遗弃家庭成员,要从以下方面着手:
从主体上看,遗弃人和被遗弃人之间得有法定的扶养抚养赡养关系。像夫妻之间相互有扶养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
行为表现方面,遗弃行为是指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有扶养义务却拒绝扶养。拒绝扶养可能是积极的,比如把需要照顾的家庭成员赶出家门;也可能是消极的,像不提供必要生活费用、不照顾生活起居等。
主观要件上,遗弃人主观必须是故意的,也就是明知自己有扶养义务却拒绝履行。要是因为经济困难、意外事件等客观原因暂时无法履行扶养义务,一般不构成遗弃。
情节方面,遗弃行为要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才构成遗弃罪。情节恶劣一般指因遗弃让被害人生活无着、流离失所;遗弃过程中打骂、虐待被害人;遗弃行为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若没达到情节恶劣,虽不构成犯罪,但违反民法典规定,可通过民事诉讼让遗弃人履行扶养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系夫妻,小胡患病后失去独立生活能力。小朱为摆脱照顾责任,将小胡赶出家门,拒绝提供生活费用和照顾。小胡生活陷入困境,流离失所。小胡认为小朱构成遗弃,要求其承担责任,小朱则称自己是因经济困难才无法照顾小胡。

案情分析:

1、从主体方面看,小朱与小胡是夫妻,存在法定扶养关系,符合遗弃主体要求。
2、行为表现上,小朱将患病且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小胡赶出家门,拒绝扶养,属于积极的遗弃行为。
3、主观要件上,小朱明知有扶养义务却故意拒绝履行,并非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履行。
4、情节方面,小胡因小朱遗弃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达到情节恶劣程度,小朱构成遗弃罪;若未达情节恶劣,小胡可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小朱履行扶养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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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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