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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罪入罪的标准条件有哪些

时间:2026.09.14 标签: 婚姻家庭 收养赡养 阅读:858人
律师解析:
遗弃罪指的是,对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有扶养义务却拒绝扶养,且情节恶劣的行为。下面说说它的入罪标准条件。
从主体看,得是对被遗弃者有法律上扶养义务且有扶养能力的人。像法定的扶养、赡养抚养等义务,像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都属于这类扶养义务。
客体方面,它侵犯的是家庭成员间互相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还有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客观方面,表现为对没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该扶养却拒不扶养,且情节恶劣。没独立生活能力是指因年老、年幼、患病、伤残等没或丧失劳动能力,没法维持生活。情节恶劣包括因遗弃让被害人生活无着、流离失所;遗弃时打骂、虐待被害人;遗弃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多次遗弃或遗弃多人等情况。
主观方面,行为人得是故意的,也就是明知该履行扶养义务,也有能力扶养,却拒绝扶养。
要是符合上述条件,就可能构成遗弃罪,会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大家要注意履行扶养义务,避免触犯法律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是夫妻,育有一患有先天性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孩子小许。小朱认为孩子的病是个无底洞,便产生遗弃的想法。一天,小朱将小许带到远离家的地方遗弃,小丽在得知后也没有积极寻找。此后小许因天气寒冷加上疾病无人照料严重受伤,被路人发现送往医院。

案情分析:

1、从主体来看,小朱和小丽作为小许的父母,对小许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且二人有扶养能力,符合遗弃罪主体条件。
2、客体上,小朱和小丽的行为侵犯了家庭成员间互相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小许的人身权利。
3、客观方面,小许因患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小朱和小丽应当扶养却拒不扶养,且导致小许重伤,情节恶劣。
4、主观方面,小朱是故意遗弃,小丽在知晓后未寻找也体现出故意拒绝扶养的态度。因此,小朱和小丽的行为可能构成遗弃罪,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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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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