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取保候审是
刑事诉讼里,公检法等
司法机关对未
逮捕或逮捕后需
变更强制措施的嫌疑人、被告人,为防其逃避侦查、
起诉和审判,让其提出保
证人或交
保证金,出具
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不予
羁押或暂时解除羁押的措施。
其适用条件有几种。一是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独立适用
附加刑;二是可能判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三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四是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未办结,需采取取保候审。
累犯是因
犯罪被
判刑,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因为累犯人身危险性大、再犯可能性高,通常不符合“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条件,所以司法实践中,累犯一般不得取保候审。
不过,若累犯存在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特殊情况,也有取保候审的可能,但这种情况比较少。要是遇到涉及
累犯取保候审的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了解具体法律规定和应对措施。
案情回顾:小朱曾因犯罪被判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又再次犯罪,被公安机关
立案侦查。小朱的
家属认为小朱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愿意为其提供保证人并交纳保证金,向司法机关
申请取保候审。但司法机关以小朱是累犯,具有较大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不符合“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条件为由,拒绝了申请。小朱家属对此表示不满,认为应考虑小朱的具体情况。
案情分析:1、依据《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取保候审是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需变更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种措施,有明确适用条件。
2、累犯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法定期限内又犯罪的罪犯,通常因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大,不符合“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条件,所以一般不得取保候审。不过若存在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特殊情况,也有取保候审的可能,但较为少见。本案中小朱作为累犯,司法机关拒绝其
取保候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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