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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借款人和还款人不一致要怎么做

时间:2026.09.09 标签: 债权债务 欠款追讨 阅读:1246人
律师解析:
实践中,借款人和还款人不一致的情况挺常见,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要是委托还款,也就是借款人委托第三人帮忙还款,那得签书面委托还款协议。协议里要明确委托的事儿、还款金额和时间等内容,这样能证明第三人还款是基于借款人委托,防止以后有纠纷时没法证明还款性质。
如果是债务转让,即借款人把还款义务转给第三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得经过债权人同意。债务转让双方要签债务转让协议,债权人在协议上签字确认,明确债务从原借款人转到新还款人,原借款人就退出债权债务关系了。
要是第三人自愿加入还款,形成债务加入,第三人就和借款人一起承担还款责任。这种情况下,最好也签书面协议,明确第三人加入还款的意思、承担责任的范围等内容。
不管是哪种情况,都要保留好还款凭证,像转账记录、收条这些。这些凭证在出现纠纷时能当证据用,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胡借款5万元,约定了还款期限。还款期限临近时,小朱委托小李代为还款,未签订书面委托还款协议。小李还款后,小胡却以不知是代小朱还款为由,要求小朱再次还款。同时,小许曾自愿加入小朱的债务,与小朱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但也未签订书面协议。小胡要求小许承担还款责任时,小许否认有共同还款的意思。

案情分析:

1、小朱委托小李还款却未签订书面委托还款协议,导致小胡不认可小李还款行为是代小朱还款。依据法律,委托还款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委托事项等,小朱未签订协议存在举证困难,其应积极收集转账记录等还款凭证证明小李是代其还款。
2、小许自愿加入还款却未签订书面协议,其否认共同还款意思,小胡若要小许承担责任存在举证难题。债务加入最好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意思表示和责任范围,小胡需收集其他证据证明小许有债务加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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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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