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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牵头人需承担所有责任吗

时间:2026.09.09 标签: 建设工程纠纷 工程招投标纠纷 阅读:1436人
律师解析:
联合体牵头人不一定要承担所有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要共同和招标人签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关系里,招标人能要求联合体中任一方承担全部责任,被要求的一方不能拒绝。牵头人承担责任后,对于超出自己应承担份额的部分,可向其他联合体成员追偿。
具体责任分担一般会在联合体协议里明确。若协议对各方责任划分清晰,在内部责任承担上,就按协议执行。不过,这种内部约定不能对抗招标人等外部主体,外部主体依旧能要求联合体任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所以,联合体牵头人在联合体中并非必然承担所有责任。只是在外部关系上,可能会被要求先行承担全部责任,之后可依据内部协议向其他成员追偿。建议联合体各方在签订协议时,明确各自责任份额,避免后续纠纷。若遇到相关问题,可先查看协议约定,按约定处理;若无法协商解决,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小胡、小许组成联合体参与项目投标并中标。他们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项目出现问题给招标人造成损失。招标人要求牵头人小朱承担全部责任,小朱认为不应由自己承担所有责任,因为联合体协议中对各方责任有明确划分,小胡和小许也应按份额担责。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联合体各方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招标人有权要求联合体中的任何一方承担全部责任,小朱不能拒绝招标人要求其承担全部责任的请求。
2、若联合体协议对各方责任有清晰划分,在内部责任承担上应按协议执行。小朱承担全部责任后,对于超出自己应承担份额的部分,有权向小胡和小许进行追偿,但内部约定不能对抗招标人等外部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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