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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合同约定履行,是否能废标

时间:2026.09.05 标签: 建设工程纠纷 工程招投标纠纷 阅读:820人
律师解析:
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能否废标,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在招投标阶段,要是供应商没按招标文件要求履行合同相关规定,像没提供履约保证金、没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等,招标方有权按招标文件的废标条款宣布废标。因为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投标文件是要约,招标方接受投标文件后,双方就有了合同关系的基础,供应商不按要求做,招标方可以废标。
合同签订后,一方未依约履行是违约行为,这时一般不叫废标,而是追究违约方责任。若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守约方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解除合同。例如施工方没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工程且严重延误,使项目不能按计划投入使用,发包方就能解除合同。但要是违约行为轻微,不影响合同主要目的实现,通常应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违约责任,而不是直接解除合同。

案情回顾:

小许公司进行项目招标,小朱公司参与投标。小朱公司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履约保证金,也未在规定时间提交投标文件。招标过程中,小许公司依据招标文件废标条款宣布废标,小朱公司认为不应废标,双方产生争议。此外,小何公司与小丽公司签订合同后,小何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工程且严重延误,小丽公司欲解除合同,小何公司认为自己虽违约但不应解除合同。

案情分析:

1、在招投标阶段,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投标文件是要约,招标方接受投标文件后双方形成合同关系基础。小朱公司未依招标文件要求履行,小许公司有权依据废标条款宣布废标。
2、合同签订后,小何公司未依约履行属违约行为。因其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小丽公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解除合同。若违约轻微不影响合同主要目的实现,则应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而非直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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