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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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和保底款能否同时适用,需视具体情况而定。若合同有明确约定,则按约定执行;若合同未约定,需考量两者性质和目的。若功能相似,同时适用可能加重一方负担,法院可能不支持;若功能互补,为不同交易环节保障,同时适用合理。

履约保证金退还需满足一定条件。一般在合同顺利履行完毕,双方按约完成各自义务后可退还;若因不可抗力等非双方过错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也应退还;若交付方无违约行为,而接收方违约,交付方有权要求退还保证金。

先收工程保证金是可行的。在建筑工程领域,发包方可要求承包方缴纳工程保证金,以保障工程顺利进行、保证工程质量等。不过,收取保证金需有合法依据和明确约定,且应按规定管理和退还,若违规收取或挪用,会引发法律风险。

公安局退回保证金不一定要本人去领。被取保候审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领,需出具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受托人要持本人身份证和被取保候审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办理;本人领取则携带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有关法律文书即可。

履约保证金在以下情况可使用:一是当履约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未按时交付货物、未完成规定工作等,另一方可用保证金弥补损失;二是履约方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对方产生额外费用或遭受损失时,可动用保证金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