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夫妻离婚时对
债务承担的约定,其效力因
债务性质而异。
对于
夫妻共同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需共同偿还。
离婚时,双方可协议由一方承担全部债务,不过这个协议只在夫妻之间有效,不能对抗善意
债权人。也就是说,债权人仍可向夫妻双方
追讨共同债务。一方承担全部债务后,可按
离婚协议向另一方追偿。
若债务是夫妻一方的
个人债务,本就该由负债方独自承担,离婚时约定由其继续承担符合法律规定。
实践中,认定债务性质很关键。夫妻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像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的,以及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通常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
建议夫妻在离婚时,明确债务性质并在协议中清晰约定债务承担方式。若遇
债务纠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自身权益受损。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是夫妻,二人因感情不和决定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关系
存续期间的一笔债务由小朱承担。后来债权人小胡找到小丽要求偿还债务,小丽称债务已约定由小朱承担,不应找自己。小胡则认为小丽也有偿还义务,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首先要认定该债务性质。若此债务是夫妻双方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或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离婚协议虽约定由小朱承担,但此协议仅对小朱和小丽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小胡,小胡有权向小丽
主张权利。小丽承担后可依据协议向小朱追偿。
2、若该债务是小朱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且小胡不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属于小朱个人债务,按约定应由小朱独自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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