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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所有权怎样认定

时间:2026.08.26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1404人
律师解析:
融资租赁合同里所有权的认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来。
通常,出租人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按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买租赁物,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付租金的合同。租赁期间,出租人作为购买主体,依法取得租赁物所有权。
为保障交易安全和第三人权益,若租赁物是动产,且已交给承租人占有,第三人依公示公信原则,不知租赁物所有权归出租人,善意取得租赁物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不能对抗该善意第三人。
承租人按约定履行支付租金等义务后,租赁物归属按合同约定处理。若合同约定租赁期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承租人付完全部租金及其他费用,租赁物所有权就转移给承租人。若没约定或约定不明,可协议补充,达不成补充协议,按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所有权归出租人。
建议当事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前,仔细约定租赁物所有权归属等条款,避免后续纠纷。若出现纠纷,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案情回顾:

小胡与小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小胡根据小许对租赁物的选择购买设备供小许使用,小许支付租金。租赁期间,小许将该设备(动产)转让给不知情的小李。小胡认为设备所有权归自己,小李则主张自己善意取得设备所有权。另外,租赁期满后,合同对于租赁物归属约定不明,小许表示自己履行完支付租金义务,应取得租赁物所有权,与小胡发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在租赁期间,小胡作为出租人购买租赁物,依法取得租赁物所有权。但因租赁物为动产且已交付给小许占有,小李不知该租赁物所有权归属小胡,根据公示公信原则,小李善意取得设备所有权,小胡对租赁物的所有权不得对抗小李。
2、租赁期满,合同对租赁物归属约定不明,小许要求取得所有权,双方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需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所有权归小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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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雨薇律师,已执业9年,执业地区为北京朝阳区,认证执业律所是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擅长合同事务、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诉讼仲裁等领域案件,支持在线咨询或电话咨询:13911097553,经过平台多重严格审核,官方实名认证通过,已获得平台特别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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