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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被执行人名下唯一房产行不行

时间:2026.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1269人
律师解析:
执行被执行人名下唯一房产一般是可以的,但要满足特定条件。
法律规定,对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能查封,却不能拍卖、变卖或抵债。不过,唯一住房并非绝对不能执行。
要是申请执行人按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给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法院就可以执行该唯一住房。
实践里,法院会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像被执行人的经济状况、住房实际情况等。要是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更可能支持执行其唯一房产。
而且,执行过程要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居住权益。所以,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时,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房产能被执行。

案情回顾:

小朱因债务纠纷被小何起诉,法院判决小朱偿还小何欠款。但小朱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小何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小朱名下仅有一套住房,他认为这是自己唯一住房,法院不能执行。而小何提出愿意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小朱提供居住房屋,要求法院执行该唯一房产。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相关法律,对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查封但一般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不过并非唯一住房就绝对不能执行。
2、本案中,小何愿意按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小朱提供居住房屋,符合可以执行唯一住房的条件。同时,若小朱存在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法院更可能支持对其唯一房产的执行,且执行过程会保障小朱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居住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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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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