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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两年就离婚了财产怎么分

时间:2026.08.25 标签: 婚姻家庭 财产分割 阅读:1430人
律师解析:
夫妻离婚分割财产,得先区分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像一方婚前财产,还有因人身损害获赔的补偿等,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受赠财产(遗嘱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等,都算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财产,先由夫妻双方协议处理。要是协议不成,法院会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若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共同财产,或伪造共同债务想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离婚分割财产时,可对该方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上述行为,能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财产
给大家提个建议,离婚时要留意财产状况,避免对方有侵害财产权益的行为。若发现问题,及时收集证据,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是夫妻,因感情破裂决定离婚。在财产分割时产生争议,小朱认为自己婚前购买的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应分割,小丽则认为婚后两人共同偿还房贷,该房产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同时,小丽发现小朱在婚姻期间偷偷转移了一笔存款。双方就财产分割无法达成协议,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1、小朱婚前购买的房产属于其个人财产,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因为虽然房产是婚前购买,但婚后双方共同参与了房贷偿还,这部分属于夫妻共同付出。
2、小朱偷偷转移存款的行为属于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小朱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若小丽在离婚后才发现该行为,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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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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