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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小区设施归属权归谁

时间:2026.08.25 标签: 征地拆迁 拆迁安置 阅读:1481人
律师解析:
小区设施归属权要分情况确定。先说道路、绿地等。建筑区划内的道路,通常归业主共有,不过城镇公共道路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一般也归业主共有,但城镇公共绿地或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都归业主共有。
再说车位、车库。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而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还有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同样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既享有权利,也承担义务,不能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要是小区设施涉及开发商保留产权的情况,要查看相关合同约定。若合同明确某些设施归开发商所有,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依合同确定归属。
总之,小区设施归属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要是出现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来解决。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等业主所在小区,开发商将小区内部分绿地改造成停车位出售。业主们认为绿地属于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出售;而开发商称相关合同约定其对该部分绿地改造的停车位有处置权。双方因此产生争议,无法协商解决。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一般属于业主共有,但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本案中,若绿地无明示属于开发商,开发商改造并出售车位的行为可能侵犯业主权益。
2、若合同明确约定某些设施归开发商所有,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依合同确定归属。所以需查看相关合同中关于该绿地及车位的具体约定,以明确归属。双方出现纠纷,可通过调解或诉讼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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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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