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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满足何种条件才可以领离婚赔偿

时间:2026.08.20 标签: 婚姻家庭 家庭暴力 阅读:1157人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特定情形下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存在法定过错行为是前提。这些过错行为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以及其他重大过错。重婚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与他人同居是有配偶者和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间以殴打、捆绑等方式进行身体、精神侵害;虐待是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遗弃是对家庭成员有扶养义务却拒绝扶养。其他重大过错要结合实际判断,像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严重影响婚姻关系的行为也算。
请求方得是无过错方。要是双方都有过错行为,就不能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过错行为和离婚得有因果关系。也就是因为过错方的法定过错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进而离婚,不存在这种因果联系就不能主张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要在离婚诉讼中提出。如果是协议离婚,无过错方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也能在规定时间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丽为夫妻。婚后小朱与他人同居,小丽发现后提出离婚。小朱认为自己虽与他人同居,但小丽也有小的过错,不应给予小丽赔偿。小丽则坚持小朱的同居行为属于法定过错,自己作为无过错方应获得离婚损害赔偿,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与他人同居属于法定过错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构成与他人同居。
2、小丽为无过错方,其自身的小过错未达到法定过错程度,符合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要求。
3、小朱的同居行为与双方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存在因果关系,是导致离婚的直接原因。
4、小丽可在离婚诉讼中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若协议离婚,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也可在规定时间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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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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