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规定,特定情形下无过错方可以请求
离婚损害赔偿。
存在法定过错行为是前提。这些过错行为包括
重婚、与他人
同居、实施
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
家庭成员以及其他重大过错。重婚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
结婚;与他人同居是有配偶者和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间以殴打、捆绑等方式进行身体、精神侵害;虐待是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遗弃是对家庭成员有
扶养义务却拒绝扶养。其他重大过错要结合实际判断,像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严重影响婚姻关系的行为也算。
请求方得是无过错方。要是双方都有过错行为,就不能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过错行为和
离婚得有因果关系。也就是因为过错方的法定过错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进而离婚,不存在这种因果联系就不能主张
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要在
离婚诉讼中提出。如果是
协议离婚,无过错方在
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也能在规定时间内提起
损害赔偿诉讼。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丽为夫妻。婚后小朱与他人同居,小丽发现后
提出离婚。小朱认为自己虽与他人同居,但小丽也有小的过错,不应给予小丽赔偿。小丽则坚持小朱的同居行为属于法定过错,自己作为无过错方应获得离婚损害赔偿,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小朱与他人同居属于法定过错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构成与他人同居。
2、小丽为无过错方,其自身的小过错未达到法定过错程度,符合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要求。
3、小朱的同居行为与双方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存在因果关系,是导致离婚的直接原因。
4、小丽可在离婚诉讼中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若协议离婚,在办理
离婚登记手续后,也可在规定时间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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