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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保证人之间是否有追偿权

时间:2026.08.20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014人
律师解析:
确定保证人之间有无追偿权,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综合判断。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时,保证人之间追偿权的确定方式如下:
如果保证人之间约定了相互追偿和分担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能按约定向其他保证人追偿。比如保证人A、B、C约定按3:3:4比例分担保证责任,A承担全部责任后,可按约定向B、C追偿相应份额。
要是保证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保证,但没约定分担份额,各保证人按均等份额分担。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可就超出自己份额的部分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若保证人之间既没约定相互追偿,也没约定承担连带共同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追偿,法院不予支持。不过,若保证人在同一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按指印,应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可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总之,确定保证人之间有无追偿权,关键看有无约定及约定内容,还要结合是否在同一合同书上签字等情况,依据法律规定判断。在签订保证合同时,保证人应明确约定相互追偿和分担份额,避免后续纠纷。若出现纠纷,要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小胡为小许的债务提供保证。小许到期未履行债务,小朱承担了全部保证责任。小朱认为自己有权向小李和小胡追偿,小李和小胡则认为小朱无权追偿。三人争议焦点在于小朱是否有向小李和小胡追偿的权利。

案情分析:

1、确定保证人之间是否有追偿权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综合判断。若小朱、小李、小胡之间约定了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小朱可按约定向小李和小胡追偿。
2、若他们约定承担连带共同保证但未约定分担份额,各保证人应按均等份额分担,小朱可就超出自己份额部分向小李和小胡追偿。
3、若他们未约定相互追偿,也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保证,通常小朱向小李和小胡追偿法院不予支持。但如果三人在同一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按指印,应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小朱可向小李和小胡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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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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