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保
证人之间有无
追偿权,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等相关规定综合判断。同一
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时,保证人之间追偿权的确定方式如下:
如果保证人之间约定了相互追偿和分担份额,承担
保证责任的保证人能按约定向其他保证人追偿。比如保证人A、B、C约定按3:3:4比例分
担保证责任,A承担全部责任后,可按约定向B、C追偿相应份额。
要是保证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
保证,但没约定分担份额,各保证人按均等份额分担。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可就超出自己份额的部分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若保证人之间既没约定相互追偿,也没约定承担连带共同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追偿,法院不予支持。不过,若保证人在同一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按指印,应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可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总之,确定保证人之间有无追偿权,关键看有无约定及约定内容,还要结合是否在同一合同书上签字等情况,依据法律规定判断。在签订
保证合同时,保证人应明确约定相互追偿和分担份额,避免后续
纠纷。若出现纠纷,要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小胡为小许的债务提供保证。小许到期未履行债务,小朱承担了全部保证责任。小朱认为自己有权向小李和小胡追偿,小李和小胡则认为小朱无权追偿。三人争议焦点在于小朱是否有向小李和小胡追偿的权利。
案情分析:1、确定保证人之间是否有追偿权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综合判断。若小朱、小李、小胡之间约定了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小朱可按约定向小李和小胡追偿。
2、若他们约定承担连带共同保证但
未约定分担份额,各保证人应按均等份额分担,小朱可就超出自己份额部分向小李和小胡追偿。
3、若他们未约定相互追偿,也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保证,通常小朱向小李和小胡追偿法院不予支持。但如果三人在同一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按指印,应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小朱可向小李和小胡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