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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种情形下可称作医疗事故

时间:2026.08.16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责任 阅读:947人
律师解析: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里,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判断是否是医疗事故,要符合这些要件。
首先,主体得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其次,行为要有违法性,也就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相关规范。然后,是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这里强调是过失行为,要是故意造成患者损害就不属于医疗事故。并且得有实际的人身损害后果,像患者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最后,过失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要有因果关系,即患者的人身损害是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导致的。
举个例子,医生手术中违反操作规程,误切患者正常器官,造成身体损害,就可能构成医疗事故。但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比如罕见的药物过敏反应,一般不认定为医疗事故。
如果遇到疑似医疗事故,患者可先和医疗机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也能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情回顾:

小朱因身体不适到医院就诊,医生小胡为其进行手术。手术过程中,小胡违反操作规程,误切了小朱的正常器官,导致小朱身体受到损害。小朱认为这是医疗事故,要求医院进行赔偿,而医院则认为这是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难以避免的情况,不应认定为医疗事故。

案情分析:

1、此案例主体符合医疗事故要件,主体为医院(医疗机构)及医生小胡(医务人员)。
2、医生小胡在手术中违反操作规程,其医疗行为具有违法性。
3、小胡的过失行为造成了小朱身体损害这一人身损害后果,并非故意为之。
4、小朱的身体损害是由小胡的过失行为直接导致,二者存在因果关系。所以,这应认定为医疗事故,医院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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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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