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是一种法律制度,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
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
民法院宣告其死亡。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
财产分配方式如下:
若被宣告死亡的人留有
遗嘱,按
遗嘱继承办理,因为遗嘱继承优先于
法定继承,能体现被
继承人意愿。
若没有遗嘱,就按法定继承办理。
法定继承顺序里,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分配财产时,要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若胎儿娩出时是死体,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处理。
若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撤销死亡宣告。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要求依
民法典继承编取得其财产的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给予适当补偿。若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让他人被宣告死亡并取得财产,除返还财产外,还需对造成的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小朱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其妻子小丽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小朱死亡,法院依法作出宣告死亡判决。小朱留有一处房产和部分存款,生前未
立遗嘱。小丽认为自己应继承全部财产,而小朱的父母小胡和小静则主张他们也有
继承权,双方为此产生争议。此外,小丽此时已怀孕。后来小朱重新出现,向法院申请撤销死亡宣告。
案情分析:1、因小朱未立遗嘱,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小丽、小朱的父母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有权继承小朱的财产。
2、分配财产时应保留小丽腹中胎儿的继承份额。若胎儿娩出时是死体,保留的份额再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3、小朱重新出现并撤销死亡宣告后,有权请求依照民法典继承编取得其财产的小丽、小胡和小静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若小丽等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小朱被宣告死亡,除返还财产外,还应
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