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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在自诉案件里,认定条件是什么

时间:2026.08.08 标签: 婚姻家庭 结婚 阅读:911人
律师解析:
重婚罪属于自诉案件,认定需满足几个条件。
从主体看,重婚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有两类人。一类是有配偶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和他人建立婚姻关系;另一类是没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还与之结婚的人。
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也就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还与之结婚,或者自己有配偶还故意和他人结婚。要是一方受骗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不构成重婚罪。
客体上,重婚罪侵犯的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婚姻制度,重婚行为破坏了该制度。
客观方面有两种表现。一种是法律上的重婚,即有配偶的人又和他人登记结婚;另一种是事实上的重婚,虽没进行结婚登记,但和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判断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会综合考虑周围群众是否认为他们是夫妻、双方是否共同承担家庭义务、是否以夫妻相称等因素。
自诉重婚罪时,自诉人要承担举证责任,需提供证据证明上述条件成立,像结婚登记证明、证人证言、共同生活的相关证据等。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丽是合法夫妻,小胡明知小朱有配偶,仍与小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周围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小丽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小朱和小胡的重婚罪。小朱称小胡并不知晓其已婚,不应认定为重婚。

案情分析:

1、从主体上看,小朱是有配偶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小胡成立事实婚姻关系;小胡明知小朱有配偶还与之以夫妻名义生活,符合重婚罪主体条件。
2、主观方面,小胡明知小朱有配偶仍与之结合,具有直接故意;小朱自己有配偶故意与小胡以夫妻名义生活,也存在直接故意,并非受骗情况。
3、客体上,他们的行为破坏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4、客观上,小朱和小胡虽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周围群众也认可,属于事实上的重婚。小丽作为自诉人,若能提供结婚登记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就能证明重婚罪条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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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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