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离婚协议里约定不能探视小孩,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
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产生的身份权利。它的设立是为保障亲情交流,促进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也是非直接抚养方与子女建立和维系感情的重要体现。
因此,就算离婚协议中有不得探视子女的约定,该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不具
法律效力。要是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拒绝对方探视子女,另一方可以
向法院起诉,请求行使探望权。法院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探望时间、方式等作出判决。
若对方
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裁定,法院会依法
强制执行。这里的强制执行主要是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个人和单位采取
拘留、罚款等措施,并非对子女的人身进行强制执行。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
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小朱不可探视孩子。离婚后,小朱想念孩子,想探望却遭到小丽拒绝。小朱认为自己有
探视权,小丽则以协议约定为由坚持拒绝,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小朱虽在离婚协议中有不可探视的约定,但该约定违反法律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2、若小丽拒绝小朱探视,小朱可向法院起诉请求行使探望权,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对探望时间、方式等作出判决。若小丽
拒不执行判决,法院会对其采取拘留、罚款等
强制措施,但不会对孩子人身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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