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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持续时离婚,房子该归谁所有

时间:2026.08.08 标签: 婚姻家庭 财产分割 阅读:1083人
律师解析:
婚姻存续期间离婚房产归属问题,分以下几种情况判断:
第一种,若房子是一方婚前全款买的,且登记在自己名下,那这是其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仍归该方。
第二种,婚前一方付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不动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先由双方协议处理;若达不成协议,法院可判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没还完的贷款是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同时,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补偿另一方。
第三种,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买的房子,不管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通常均等分割,但法院会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四种,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遇到离婚房产归属问题,建议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让法院依据法律和实际情况判决。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是夫妻,二人面临离婚。小朱婚前全款买了一套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小丽认为该房在婚后也应有自己的份额。同时,婚后二人还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登记在小朱名下,小朱觉得此房应归自己。另外,小朱父母出资买了一套房登记在小朱名下,小丽认为这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就房产归属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婚前全款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子,依据法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应归小朱所有,小丽的主张不成立。
2、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子,虽登记在小朱名下,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法院也会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小朱父母出资购买且登记在小朱名下的房子,视为对小朱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小朱的个人财产,小丽的主张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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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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