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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与质权竞合,如何确定受偿顺序

时间:2026.08.07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128人
律师解析:
抵押权与质权竞合时,受偿顺序要分不同情况确定。
要是同一财产既设了抵押权又设了质权,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按登记、交付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登记和交付分别是抵押权和质权的公示方式,按时间先后定顺序符合物权公示公信原则,能保障交易安全。比如先办抵押登记,后交付质物,抵押权优先受偿;先交付质物,后办抵押登记,质权优先受偿。
若抵押权没登记,因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质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受偿。质权以交付为生效要件,质权人实际占有质物,权利有一定公示性和稳定性,未登记的抵押权缺乏公示,不能对抗合法取得质权的质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时,按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所以判断抵押权与质权竞合时的受偿顺序,关键是看抵押登记和质物交付的时间先后。在涉及相关交易时,当事人应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或交付质物,明确权利顺序,避免出现纠纷。若遇到复杂情况,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胡借款,将自己的汽车抵押给小胡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之后小朱又向小丽借款,将该汽车出质给小丽并交付。借款到期后,小朱无法偿还两人的借款,小胡和小丽就该汽车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的受偿顺序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本案中小胡的抵押权先办理登记,小丽的质权后交付,所以小胡的抵押权优先受偿。
2、若小胡的抵押权未登记,因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而质权以交付为生效要件,质权人小丽实际占有质物,其权利具有一定的公示性和稳定性,此时小丽的质权优先于小胡未登记的抵押权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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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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