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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离婚诉讼里,房产该如何去分割

时间:2026.08.07 标签: 婚姻家庭 财产分割 阅读:1128人
律师解析:
离婚诉讼里,房产分割要根据不同情形处理。
要是房产是一方婚前全款买的,还登记在自己名下,这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要是婚前一方付首付,婚后一起还贷房屋登记在首付方名下,法院通常会把房屋判给首付方,没还完的贷款是首付方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对应财产增值部分,首付方要补偿另一方。
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买的房产,不管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平均分割。不过,法院也会结合财产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一方父母出资买的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是该子女个人财产;登记在双方名下,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父母出资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遇到离婚房产分割问题,建议先和对方协商,争取达成一致。若协商不成,可收集购房合同、出资证明等相关证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婚后因感情不和决定离婚,在房产分割上产生争议。该房产是小朱婚前付首付购买,登记在小朱名下,婚后二人共同还贷。小丽认为自己参与还贷,应平分房产;小朱则觉得房子是自己婚前购买,应归自己所有。另外,小胡和小静婚后由小胡父母出资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小胡名下,小静认为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分割,小胡则坚持是自己个人财产。

案情分析:

1、对于小朱和小丽的房产,依据法律,法院一般会将房屋判归首付方小朱,尚未归还的贷款为小朱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小朱需对小丽进行补偿。
2、对于小胡和小静的房产,因是小胡父母出资购买且登记在小胡名下,视为对小胡的赠与,属于小胡的个人财产,小静无权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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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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